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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5-3 15:59:14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县非公有制企业的平稳较快发展,实施“工业强县”的战略目标。根据《运城市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引进人才的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在本县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营销和产品研发中具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学历人才(本县为全日制普通高校第二批本科毕业,外县为全日制普通高校第一批本科毕业)。

    第四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根据全县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需求情况, 保证每年有100名人才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

      坚持“党管人才、财政支持、按需引进、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企业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审定的程序引进。紧缺人才优先引进。

    第六条  引进方式。采取组织搭建平台,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用“只求所用,不求所有”的柔性引进的方法引进高端人才。

    1、非公有制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由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计划,县人才交流中心通过调查摸底,及时将全县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需求状况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根据具体状况和用人单位需求急缓情况,为用人单位确定引进人才数量;

    2、县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用人单位每年举办两次人才专项招聘会,或组织用人单位直接到相关院校等部门招聘;

    3、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对接、洽谈,达成用人意向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审定后,落实相关待遇。

    第八条  审批程序。对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均需进行审批。

    1、与用人单位达成用人意向且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人选,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业绩证明、荣誉称号等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并填报《新绛县引进人才审批表》。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主管部门,对达成意向的用人单位人才需求情况和人才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解审核。

    3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对已审核的人才人选进行择优录用,被确定为录用人选的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录用,并发给《新绛县引进人才证明书》。用人单位负责与被录用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合同期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  建立全县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库,编制设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实行单独列编建证,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专项人才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立专账,用于支付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合同期的补助。

    1、对所引进人才的补助每人每月按学历、类别分:大学本科生一本1500元、二本1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元,博士生4000元,高技能人才2000元,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学科带头人3000元,其他特殊型人才具体协商补助待遇。

    2、用人单位每季度末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合同期内的引进人才在岗情况证明和拨付补助报表;

    3、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确定的新引进人才人选,结合用人单位报送的证明及申请,每季度为用人单位拨付一次引进人才补助;

    4、用人单位根据双方协议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自付差额部分;

    5、三年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将一部分人才择优录用为工业企业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被录用者用人单位愿意继续留用的,县财政不再拨付补助,由用人单位按照双方协议工资数额全部支付。

    第十一条  所引进人才的“五险一金”、人事代理、户口转接、住房保障、职称评定等待遇按照新发[2013]1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所引进人才在半年内不适应岗位要求,不能够胜任工作或用人单位发现其有弄虚作假现象,与招聘条件不相符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进行重新引进。

    第十三条 所引进人才主要由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县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地对其在岗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经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采取“每半年一考核,年底总交账”的方法对其进行考核管理。用人单位认为能够胜任者,继续留用,否则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所引进的人才要树立“服务新绛、扎根新绛”工作理念,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辞去所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到企业挂职锻炼和帮助工作。挂职期间原有待遇不变,成绩突出者可作为今后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领军人才或有特殊贡献者,优先考虑推荐为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各级劳动模范人选等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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