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晋发〔2010〕22号《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晋考办发〔2010〕4号《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运发〔2011〕5号《运城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精神,切实做好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综合考评、重在运用的原则,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为重点,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各种考核项目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 县委成立新绛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领导组,制定和修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组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的制定,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考核范围: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其中垂直管理单位只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落实情况、社会满意度测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四部分,总分为100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占80%,社会满意度测评占1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占5%,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占5%。
第六条 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总分为100分。
(一)乡镇(区)目标任务内容:
1、经济发展:农民创业园建设、设施农业建设、“一村一品”发展、畜牧养殖发展、粮食总产量、工业用电量、植树造林;
2、民生改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新农合工作、文化教育、道路建养、水利水保、新“五个全覆盖”;
3、安全稳定:安全工作、计生工作、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农村财务合同管理工作、信访工作;
4、争取上级资金;
5、服务县上重点工程;
6、参加县上中心活动;
7、共性指标:党建和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政法工作、党管武装工作、统战及宗教工作等方面;
8、其它工作目标。
(二)县直单位目标任务内容:
1、承担省市下达的考核指标任务;
2、承担县上重点工程;
3、职能工作主要目标任务;
4、争取上级资金;
5、服务县上重点工程;
6、参加县上中心活动;
7、信访稳定工作;
8、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
9、共性指标:党建和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政法综合治理工作;
10、其它工作目标。
第七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制定程序:
(一)单位初定。各单位根据当年县委工作要点、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单位实际,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年度目标责任。
(二)考核办初审。各单位初定的年度目标责任报县考核办,考核办会同县委办、政府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年度目标责任初审。
(三)分管领导复审。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复审并签字后,交回县考核办,县考核办汇总成册。
(四)主要领导终审。县考核办将年度目标责任报县考核领导组第一组长(县委书记)和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审定。
(五)量化责任指标。县考核办会同县委办、政府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主要领导终审后的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进行百分分解量化,形成《新绛县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分解表》。
第八条 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各单位的考核项目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不再单独进行。确需单独进行的考核项目,应向县考核办提出申请,经县考核领导组批准同意后,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进行。
第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单位以正式文件报县考核办,阐明具体内容及调整理由。县考核办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县考核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社会满意度测评。社会满意度测评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由县考核办组织测评。测评采取A票、B票、C票分别计票的办法。
(一)A票:县四套班子领导成员;
(二)B票:乡镇党政正职、县直单位负责人;
(三)C票:市县“两代表一委员” 30人。
第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由考核工作组组织,在年度考核大会上进行。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分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档次,由考核工作组组织,在年度考核大会上进行。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按照督查落实、自查总结、召开考核大会、个别谈话、调查核实、综合评价、考核汇总和结果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督查落实。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建立月通报、季督查、半年小结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动态跟踪考核管理制度。承担全县重点工程的单位每月10日前向县考核办报告上月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考核办每月向全县通报重点工程进展情况。每季度县考核办会同县委办、政府办、县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情况,并建立督查台账,在年度考核时综合运用。年中将上半年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重点工作任务督查考核情况进行小结,使被考核单位掌握自己在考核中的位置,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第十五条 自查总结。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撰写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学报告。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等。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学报告,要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 召开考核大会。在县考核组的指导下,由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年度考核大会,听取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学报告。参会人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2/3以上,会议方可进行。
(一)、参加考核会议的人员范围:
1、乡镇(区)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正式干部职工、乡镇(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村党支(总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其他需要参会人员。
2、县直单位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本单位班子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会人员。本单位上述人数不足30人的,扩大到全体人员参加(包括办理借调手续满二年的借调干部)。本单位人数不足10人的,吸收3—5名服务对象参加,会议方可进行。
(二)、民主测评。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表》。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个别谈话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及一般干部。个别谈话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单位人数不足30人的应全部谈话。谈话内容主要是了解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了解领导班子状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存在的问题、加强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每个科级领导干部的主要工作表现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核实。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核实数据、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考核组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考核汇总。由县考核办总体协调,县委办、政府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进行考核数据统计、核准等工作。
县考核办汇总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和各单位承担省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县委办汇总乡镇(区)、县直党群口单位加减分事项;
政府办汇总县直其它单位加减分事项;
县纪委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指标评分结果;
县委组织部提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指标评分结果;
县委宣传部提供宣传和精神文明指标评分结果;
县委政法委提供综合治理指标评分结果;
县人武部提供党管武装指标评分结果;
县委统战部提供统战工作指标评分结果;
县信访局提供信访指标评分结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指标评分结果;
县财政局提供争取上级资金结果;
县农委提供设施农业、一村一品、粮食总产量指标评分结果;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计划生育指标评分结果;
县卫生局提供环境整治、新农合指标评分结果;
县教育局提供教育事业及农村职业教育免费全覆盖指标评分结果;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提供土地管理指标评分结果;
县林业局提供植树造林指标评分结果;
县交通局提供道路修养及农村街巷硬化全覆盖指标评分结果;
县供销社和经信局提供农村便民连锁店全覆盖指标评分结果;
县文广新局提供文化事业指标评分结果;
县水利局提供水利水保指标评分结果;
县安监局提供安全生产和爱心煤发放指标评分结果;
县农经管理中心提供农村财务合同管理指标评分结果;
县畜牧中心提供畜牧养殖发展指标评分结果;
服务县上重点工程指标评分结果由工程牵头单位提供;
参加县上中心活动指标评分结果由活动牵头单位提供;
考核中涉及的其它指标结果由有关职能部门核准汇总并向县考核办提供。
第二十一条 结果评定。县考核办听取各考核组汇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总体分析,计算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并分类排名,报县考核领导组审定;提出科级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定。
第四章 分值评定和加减分细则
第二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各项指标分值的计算,实行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计算公式为: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最终得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得分×80%)+(社会满意度测评得分×10%)+(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得分×5%)+(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5%)+加分之和-减分之和。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得分等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分解表》所列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各单项指标得分按以下标准掌握:完成目标任务的计满分;完成目标任务60%以上(含60%)的,按完成程度计分(计算办法为单项总分值×完成率);完成目标任务60%以下的不计分。
第二十四条 各种测评票的计分办法为:
(一)社会满意度测评得分=A票测评得分+ B票测评得分+ C票测评得分。
A票测评得分=40×(A票满意票得票率+A票比较满意票得票率×80%+A票基本满意票得票率×60%+A票不满意票得票率×30%);
B票测评得分=30×(B票满意票得票率+ B票比较满意票得票率×80%+B票基本满意票得票率×60%+B票不满意票得票率×30%);
C票测评得分=30×(C票满意票得票率+ C票比较满意票得票率×80%+C票基本满意票得票率×60%+C票不满意票得票率×30%)。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得分=100×(优秀票得票率+良好票得票率×80%+一般票得票率×60%+差票得票率×30%)。
(三)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得分=100×(好票得票率+较好票得票率×80%+一般票得票率×60%+差票得票率×30%)。
第二十五条 加减分细则:
(一)争取上级资金加减分。
县直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排在全市本系统前6名的,分别加6、5、4、3、2、1分;乡镇(区)争取上级资金排在全县前3名的,分别加3、2、1分。
(二)单项工作排名加减分。
县直单位某方面工作完成情况在全市分类排名前三名或排名后三名,分别加减3、2、1分;乡镇(区)某方面工作完成情况在全县排名前三名或后三名的,分别加减3、2、1分。
(三)受表彰或通报批评加减分。
县直单位某方面工作受到国家、省、市表彰或通报批评的,分别加减3、2、1分;乡镇(区)某方面工作受到省、市、县表彰或通报批评的,分别加减3、2、1分。
(四)完成任务情况加减分。
1、主要指标超额完成任务者,超出全市平均增幅5个以上、3-5个、1-3个百分点,或任务完成情况在全市系统内排位前进一名以上,且进入前3名、前4—5名、前6—8名,分别加3、2、1分。
2、直接承担的科研成果或直接创作的集体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分别加3、2、1分。
3、调研成果的建议或完成任务的经验被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省直部委厅局及市直部委局办以正式文件推广或采纳的,分别加4、3、2、1分。
4、缺少任务落实情况的有效印证资料,适当减分。
超额完成任务加分以法定统计数据、正式文件、荣誉证书等资料为依据,当年目标设置必须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政策性调整除外)。同一项目标任务符合二项以上超额完成任务条件的,加分一次。同一单位有多项目标任务符合超额完成任务加分条件的,分别予以加分。
(五)发生重大问题减分。
发生重大问题,并在全县、全市、全省甚至全国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分别减1、3、5、7分。
第五章 等次确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按照乡镇(区)、县委工作部门(含群团单位)、政府组成部门、科级事业单位、垂直管理单位五个序列分别进行排名。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分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4个等次。依据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和个人民主测评结果确定。
(一)优秀等次的评定。“优秀”得票率达到85%以上,可评定为优秀等次。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数不得超过考核对象的15%,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只能有一名科级领导干部评定为“优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排名在本序列后三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排名在本序列最后一名的,单位班子成员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称职(合格)等次的评定。“优秀”和“称职(合格)”得票率之和达到70%以上,可评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评定。“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得票率或“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四)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评定。“不称职(不合格)”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五)本年度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晋纪发[2003]6号)执行。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奖惩的重要依据,得分排名靠前的予以表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排名靠后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要对单位(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年度目标考核得分排在本序列后3名的单位;
2、社会满意度测评“基本满意”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单位;
3、发生较大问题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
4、承担省市考核指标连续三次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单位或年终排在全市后三名的单位。
第三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干部重要依据。对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连续两年考核排在同类别最后1名或在全市本系统排队后3名且完不成任务并无正当理由的,对单位一把手给予调整职务或免职,其他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视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垂直管理单位社会满意度测评“基本满意”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排在本序列最后1名的,县委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其上级主管部门;连续两年社会满意度测评“基本满意”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排在本序列最后1名的,县委县政府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虚报成绩、骗取荣誉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一经查实,要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六条 积极开展考核工作质量和成效评估,不断提高考核工作公信度。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考核办申请复核,经县考核领导组批准后,县考核办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