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 “人才强县”战略的顺利实施,大力引进我县转型跨越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进一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全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优秀人才是指政治合格、身体健康、能力突出,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在生产、经营、管理、营销、研发中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学历人才、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企事业单位、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社会组织、农村生产经营一线。
第三条 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优秀人才的吸纳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根据全县主导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发展需求,坚持“党管人才、单位自主,双向选择、突出重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创业、待遇从优,引人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审定的程序引进。通过推荐、自荐、招聘等方式引进,也可以通过岗位、项目、技术聘用和人才租赁等方式引进。
第五条 对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批准吸纳的优秀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第六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纳入全县社会保障范畴。对能够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引进人才可接续;不能转移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担。
第七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实行人事代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提供引进人才的关系接转、工龄任职计算、工资调整、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对实行人事代理的引进人才,今后经招考选聘进入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八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在不改变原户口性质的情况下可随调随迁。不迁户口的,为其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其子女入学可在全县公办学校范围内择校,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九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若本人不愿转移人事关系和户口的,实行“关系不转、户口不迁、双向选择、来去自由”的政策,可以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等形式来新绛工作。
第十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居住条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被吸呐的外地高端优秀人才来新绛安家落户的,按每人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定的异地安家补贴,由县财政三年内分期支付给本人。享受异地安家补贴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
第十二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在外地取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同时将引进的人才纳入全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经常化评审范围,按照评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定,其技术职务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表现突出的可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三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列入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的选拔奖励纳入全县人才表彰奖励范畴。尤其是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在每年的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隆重表彰。
第十五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特殊贡献者,优先考虑推荐为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候选人以及各级劳动模范人选。
第十六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的党组织关系转移和申请入党,由属地党组织或所在单位党组织统一管理。所在单位有党组织的,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党组织关系由属地党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每年组织一次体检,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第十九条 对被吸纳的优秀人才创办的企业,可享受本县创办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人才以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入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份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科技成果的,可以从成果转让项目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予奖励;用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投产五年内,每年从该项目净收入中按双方约定的比例奖给合作人。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项目开发等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归已所有。
第二十一条 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才吸纳的综合管理工作,教育、科技、经信、财政、公安、编办、总工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优秀人才吸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